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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林业大学研究生“三助一辅”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 时间:2024-09-09 作者: 点击:

(西南林学〔2023〕20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进一步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发挥研究生在学校管理工作中的辅助作用,培养和提高研究生的实际工作能力,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 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和《教育部关于做好研究生担任助研、助教、助管和学生辅导员工作的意见》(教研〔2014〕6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三助一辅”是指研究生担任科研助理、教学助理、管理助理和学生辅导员工作,简称助研、助教、助管和学生辅导员。

第三条  具有中国国籍的在籍在校研究生,在基本学制内,均有资格申请“三助一辅”岗位,申请须经指导教师及学院同意,且不得影响正常学习和科研,每位研究生原则上只能担任助管、助教、学生辅导员其中一个岗位,对违反校规校纪并受到处分者不安排“三助一辅”工作。

第四条  研究生参加“三助一辅”工作,符合研究生培养规律和全面能力培养要求,并对学校的科研、教学以及管理具有重要的支撑或补充作用,是我校在构建“十大育人”体系,推进“三全育人”的有效途径。研究生“三助一辅”工作须坚持“按需设岗、公开招聘、自愿申请、择优聘用、定期考核、按劳付酬、重在培养”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资金来源

第五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三助一辅”工作。学生工作部门负责“三助一辅”业务指导、岗位及工作内容审查,统筹管理学校助管、学生辅导员岗位专用资金等工作。

第六条 设岗部门负责各自岗位的聘任、岗前培训、工作内容安排、安全教育、日常考勤、岗位津贴发放等日常事务管理。设岗部门不得要求研究生助研参与实验室安全及实验用品管理或协助管理,不得要求研究生助教作为实操课程的主讲、示范教师,不得组织“三助一辅”学生参加有毒、有害、涉密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身心健康的工作。

第七条  资金来源

(一)助研岗位津贴主要通过学院科研经费、科研项目经费中的劳务费及科研间接费列支(根据学校科研项目经费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二)助教岗位津贴的主要来源为设岗部门教学业务费;

(三)助管岗位、学生辅导员岗位津贴的主要来源为学校资助经费。

第三章  岗位设置与管理

第八条  岗位设置

(一)助教、助研岗位

由设岗部门或个人提出申请,所在教学科研单位审批,并报学生工作部门备案。本科生课程的助教由博士、硕士研究生担任;硕士生课程的助教由博士研究生担任。

(二)助管岗位

1.固定助管。固定助管岗位是指持续一学年及以上的长期性岗位。由设岗部门向学生工作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设立。申请需要提前1周提出。

2.临时助管。临时助管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多次申请能够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由设岗部门根据需求向学生工作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设立。每次最长申请时间不得超过1个月,申请需要提前1周提出。

(三)学生辅导员岗位

学校根据工作实际设立学生辅导员岗位。申请人须具备以下条件:

1.中共党员或中共预备党员,政治素质好,具有一定的理论基础和政策水平;

2.业务能力强,学有余力,能保证有足够的时间从事辅导员工作;

3.具有相同或相近的专业背景,有一定的德育和管理工作经验;

4.获得过校级及以上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共青团干部、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的研究生优先聘用。

第九条  岗位工作量:每个岗位每月工作量不能超过160小时,每学年每个岗位工作量不得超过1600小时。根据实际工作时间进行核算。

岗位津贴:岗位津贴以货币形式按月发放,于每月月底前发放上月岗位津贴(寒暑假顺延)。岗位工作时间按小时计酬,每小时酬金参照昆明市人民政府颁布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确定。本年度执行标准以本年度公布的上一年度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为准,一般情况下,学生工作部门在每年年初公布该标准,公布后的次月按新标准执行。未公布之前的本年度月份按上年度标准执行,标准公布后与上年度标准有差异的,不予调整差额。

第十条  设岗部门申请“三助一辅”岗位时,需要说明岗位工作职责、工作内容及工作量。

第十一条  设岗部门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三助一辅”工作,对参加“三助一辅”工作的研究生进行教育、管理;建立“三助一辅”工作日志;助管、学生辅导员岗位工作日志及情况须按月报学生工作部门。

第十二条  设岗部门认为不能胜任“三助一辅”工作的研究生,可取消该生该岗位的“三助一辅”资格。

第十三条  研究生在“三助一辅”工作中遭受意外伤害,参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0号)协调解决。学生对协调结果有异议的,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第十四条  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三助一辅”岗位的设置、调整等事宜。

第四章  岗位职责与考核

第十五条 岗位职责

助研:承担项目负责人分配或指定的与本专业相关的各种科学研究、调研等工作,包括文献资料的整理、汇编、翻译和成果写作等。

助教:承担课程教学辅导、答疑,协助作业批改,课堂签到、讨论;收集教学资料,配合做好教学准备工作;参与研讨式教学、案例教学的组织工作以及完成主讲教师布置的与教学相关的其他教辅工作。研究生助教属于教学辅助岗位,不得承担本应由主讲教师承担的主讲工作。

助管:承担设岗部门的辅助管理工作,具体工作职责由设岗部门设置。设岗部门在安排工作内容时,应充分重视对研究生责任意识、工作能力、协调能力和沟通能力的培养。

学生辅导员:按照学校工作安排做好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三助一辅”设岗部门应根据岗位职责和具体要求,对聘用人员进行岗位工作培训与指导:助研岗位由指导教师按照因材施教原则,合理安排研究生的工作内容,加强研究方法指导和研究能力培养;助教岗位应给予有关课程基本技能、基本知识培训,明确教师对助教的指导责任和指导要求;助管岗位应安排有经验的管理人员加以指导;学生辅导员由设岗部门根据其学生特点和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培训和指导。

第十七条 设岗部门应每学年末对“三助一辅”岗位研究生进行考核,并将考核情况报学生工作部门备案。考核结果按合格、不合格两个类别确定,考核不合格者,不能申请下一学年“三助一辅”岗位。

第十八条  研究生中途因特殊原因不能继续担任“三助一辅”工作的,经设岗部门书面同意后,可以不再工作。自核准之日起,停发“三助一辅”岗位津贴。

第五章  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  满足申请“三助一辅”条件的研究生享有以下权利:

(一)有权参加学校组织的“三助一辅”工作;

(二)有权了解工作岗位的有关情况及工作性质;

(三)有权拒绝参加有损大学生形象、有害大学生身心健康、有碍社会公德、工作性质危险及与岗位职责无关的任务;

(四)有权获得必要的岗位津贴;

(五)有权通过法律渠道,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  参加“三助一辅”工作的学生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学习岗位所需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参加“三助一辅”工作的研究生须参加设岗部门认为必要的岗前培训;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

(三)服从设岗部门的管理,按质按量地完成工作任务。

第六章  其他要求

第二十一条  助研岗位:设岗部门要以培养目标和学位基本要求为依据,以有利于研究生成才成长和长远发展为目标,合理安排研究生的助研工作,避免单纯服从科研任务需要、工作内容简单重复,或缺乏必要的科研工作支撑、研究生不能参与足够科研训练等问题,保证研究生接受全面、系统的能力培养和训练。

第二十二条  助教岗位:设岗部门要根据本单位研究生培养目标定位和不同学科特点,结合教学方法改革和教学工作实际需要,对研究生参加助教工作做出要求。要在承担作业批改和一般答疑工作的基础上,科学设计和充实助教工作内容,从工作、培养两方面提出要求和进行考核。通过更多参与课程教学准备,更多参与研讨式教学、案例教学的组织工作等,加大对研究生教学能力的培养力度,加深研究生对知识的系统掌握和理解。

第二十三条  助管岗位:设岗部门应在适度发挥助困作用的同时,重视助管工作对研究生协调能力、沟通能力和责任意识的锻炼。积极探索将实验室管理、学生咨询服务等纳入助管工作范畴,增强助管工作与专业学习的相关性,支持研究生组成项目小组合作开展工作,为研究生提供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全面能力训练。

第二十四条  学生辅导员岗位:设岗部门应发挥研究生与大学生身份相同、年龄相近、专业相通的优势,遴选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学有余力的研究生担任学生辅导员。将担任学生辅导员作为加强研究生思想政治工作的新途径,积极探索和不断完善机制办法,使得研究生在担任学生辅导员的工作中同受教育、共同提高。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中规定的“三助一辅”仅属于资助性质,学校与“三助一辅”岗位学生之间不存在任何劳动、劳务、委托、雇佣等关系。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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