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时间:2020-10-27 作者: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校内申诉制度,保证学校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决定不服,向学校提出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正式注册接受学历教育的研究生、本科生。
第四条 学生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校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有章可循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 申诉的受理
第五条 学生对学校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下列处理决定不服,须在收到决定或公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出申诉。
对学生本人做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行政处分;
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它处理决定。
第六条 受理申诉办公室设在团委。
第七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受理申诉的学校申诉委员会递交申诉申请书,并附上学校做出的处理决定(复印件)。申诉申请书应当写明下列内容:
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联系电话、通讯地址及其它基本情况;
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八条 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受理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诉申请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做出如下处理:
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
申诉材料不齐备,限期补齐。过期不补齐的视为不再申诉。
第九条 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受理申诉的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7个工作日内,启动申诉的处理程序,并在自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15个工作日内产生对申诉的处理决定。
第三章 申诉处理委员会及处理程序
第十条 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委员会),负责处理该申诉,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申诉委员会对涉及学生申诉的事项,有权进行查询和调查。
第十一条 申诉委员会一般由五至七人组成,组成人数必须是单数,由校领导、校团委负责人、法律顾问、教师代表、学生会负责人和学生代表组成。
第十二条 申诉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书面审查、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及其它方法对事件的发生进行必要的查证。
第十三条 申诉委员会要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区别不同情况,作出下列决定:
原处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处理决定。
原处理决定依据不当或者处理明显不当的,需要改变原处理决定的,由申诉委员会建议学校学生管理委员会复议。
第十四条 受理申诉的机关要将申诉处理决定书及时送达申诉人。送达方式可采取下列任何一种:本人签收;按申请书通讯地址邮寄。
第十五条 在未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受理申诉的学校申诉委员会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停止受理申诉工作。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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