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综合服务 > 规章制度 > 正文

西南林业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

来源: 时间:2020-10-27 作者: 点击:

(西南林学〔2021〕2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建设优良的学习、生活环境,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根据《西南林业大学学生管理规定》(西南林学〔2018〕9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校研究生、本科生等通过注册取得学校正式学籍的各类全日制学生。

第三条  学生在读期间,无论在校内或校外有违纪行为的,均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处分种类与适用

第四条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日常表现等,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一般设置6到12个月期限,留校察看处分一般以12个月为限。处分期限自学校召开学生管理委员会或校长办公会研究,作出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在处分期内休学的,休学时间不计入处分期。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上述处分的,应由学生所在教学单位给予批评教育,督促其改正错误。特殊情况,相关职能部门可以直接给予违纪学生通报批评。

第五条  受处分者,同时受到下列处理:

(一)取消处分期间各类先进的评定资格;

(二)取消处分期间各类奖学金的评定资格;

(三)对受警告及其以上处分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取消处分期间的受资助资格;

(四)取消处分期间学校认为其他应取消的资格。

第六条  受警告及其以上处分的学生所在的班(团)集体取消当年度的各类先进集体评优资格。

第七条  违反校纪者,有下列情节之一,可以从轻处分或免予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的;

(二)确系他人胁迫,并能主动检举、揭发他人的违纪行为,积极协助有关部门查处问题,认错态度好的;

(三)有立功表现的;

(四)有其他可从轻处分情节的。

第八条  违反校纪者,有下列情节之一,应从重处分:

(一)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或包庇他人违纪行为的;

(二)在有关部门调查中篡改事实或对有关人员实施打击报复、威胁恫吓的;

(三)有2种以上(含2种)违纪行为;

(四)邀约校外人员参与并造成极坏影响的;

(五)违纪群体的组织者、指挥者;

(六)在本校曾经受到过纪律处分,再次违纪的;

(七)有其他应予从重处分情节的。

第三章  处分的程序与管理

第九条  处分违纪学生的权限、程序与管理

(一)调查违纪事实。学校相关部门在其管辖范围内发现学生违纪行为,应及时调查清楚,必要时报学校保卫处调查。在此过程中,涉及其他单位或其他个人的,相关单位或个人应协商处理或予以配合;涉及留学生的,应与国际学院充分沟通;需要公安部门介入的,由保卫处协调公安部门予以支持。

(二)提出处理建议。对事实清楚的学生违纪事件或行为,相关部门应及时将有关材料送交学生所在教学单位,学生所在教学单位在收到材料或接到通知7个工作日内约谈违纪学生后,向学生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交处理建议材料。处理建议材料一般包括:

1.违纪事实的调查结果及处分建议材料(包括学生基本信息、事件时间经过、学生教育情况、处分依据和处分建议等,须经党政联席会、部(处)务会或相关负责人工作会议研议,由主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

2.当事人询问笔录或陈述材料(须本人签字);

3.学生检讨书;

4.其他必要证据材料。

对于学生考试作弊的违纪行为,由组织考试的单位负责提出处理建议;对于涉及校园安全的事件行为,由保卫部门负责提出处理建议;对于违反学生公寓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学生公寓管理部门负责提出处理建议。以上违纪行为处理建议报学生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处理。

(三)审查处理建议。学生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接到处分建议材料后,应及时就违纪事实、证据依据、处分建议等进行合规性审查,作出受理、不予受理决定,或要求建议提出单位补足相关材料,并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四)提出处分建议。学生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作出拟处分建议并报校长授权的学生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学生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对教学单位提出的处理意见有异议时,可要求该教学单位重新审议,或会同有关部门直接提出处理意见;违纪事件涉及不同教学单位的学生时,由学生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协调后直接提出处理意见。

(五)作出处分决定。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由学生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的,由学生管理委员会研究通过告知违纪学生后,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在处分决定做出后7个工作日内必须办理离校手续,同时报送云南省教育厅备案。档案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户口迁回原户籍地或家庭户籍所在地;涉及学费、住宿费退还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学校决定对学生作出处分的,印发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1.学生的姓名、性别、学号、学院、班级、年级等基本信息;

2.作出处分的事实、依据,处分的种类、期限;

3.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4.日期等其他必要内容。

(六)送达处分决定。学校作出处分决定后,学生所受到的纪律处分均以学校名义出具处理决定文本,并由学生所在教学单位送达学生本人,告知其作出处分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和途径,由学生本人在文本上签字签收。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处分决定无本人签字同样有效。学生处分文本分别存入学生档案并报相关职能部门备案。

(七)申请解除处分。受处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教学单位负责考察,在处分期间有悔改和进步表现者,可按期申请解除处分;有突出贡献者,经本人申请、所在教学单位审核、学校批准等程序,可申请提前解除处分(处分期不能少于3个月);对毕业班学生的纪律处分,处分期不少于3个月;受留校察看处分的的学生经教育不改或在察看期间再犯的,应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学生处分期满,应按下列程序解除处分:

1.受处分学生提交解除处分书面申请;

2.学院审核学生申请及在处分期间的悔改情况和表现,明确意见后提交学生处审查;

3.学生处报学生管理委员会审查后,作出解除处分决定。

(八)解除学生处分。学校对学生作出解除处分决定的,印发解除处分决定书。解除处分决定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1.学生的姓名、性别、学号、学院、专业、年级等基本信息;

2.处分的种类、期限、事实等;

3.学生在处分期内的表现;

4.解除处分的决定;

5.日期等其他必要内容。

(九)学校对违纪、违规学生的处分,一般应在发现其违纪违规行为的学期内处理结束。

(十)处分决定要视情况及时在全校或班级范围内公布,由教学单位负责告知监护人,但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等情况的处分决定除外。

第十条  受处分学生的申诉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处分的申诉。受处分学生的申诉按《西南林业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执行。

(一)学生对学校的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逾期未提出申诉的即视为接受处分决定,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二)在申诉期内,处分决定不停止执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建议暂缓执行处分决定。

(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生管理委员会重新研究决定。学生管理委员会复议研究后,需要改变处分决定的,印发变更处分决定书并送达受处分人;需要撤销处分决定的,印发撤销处分决定书并送达学生本人。

(四)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不影响学校作出最终处分决定。学生对最终处分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学校最终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云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章  违纪行为与处理

第十一条  学生不得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不得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宗教活动,不得泄漏国家秘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组织、策划或参与扰乱社会秩序或破坏学校的管理秩序、从事破坏安定团结的活动;

(二)张贴、散发大小字报,出版、传播非法刊物,以及通过其他途径散布反动言论,混淆视听,制造混乱;

(三)组织、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

(四)违反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未经批准组织成立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或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其他违反社团管理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

(五)组织参与邪教、封建迷信活动;

(六)在校园内进行宗教活动;

(七)泄漏国家秘密。

第十二条  对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被公安机关处罚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违反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被司法或公安部门认定,但不予处罚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第十三条  对打架斗殴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引发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动手打人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组织、邀约、策划、怂恿他人打架、斗殴,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接受邀约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以“劝架”为名,故意偏袒一方,促使事态发展并产生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伤害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伤害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七)在打架过程中持械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八)直接或间接伙同校外人员打架斗殴,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九)在调查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故意串通或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因打架斗殴导致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责任人,应向受害者积极赔偿经济损失。

第十四条  对聚众滋事或进行其他违法违纪活动、破坏校园秩序者,根据不同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情节较轻、认错态度较好者,给予警告或免予处分;

(二)情节较重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从事非法传销活动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以各种手段非法占有国家、集体和个人合法财物者,除如数偿还和按公安机关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视其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盗窃公私财物,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1.一次作案且总价值不满800元者,给予记过及其以下处分;

2.多次作案或总价值在800元(含)以上或影响较坏、情节恶劣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3.诈骗、抢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者比照以上规定从重处理。

(二)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不当占有遗失物品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为作案者放哨,提供信息及作案工具,或有掩盖犯罪事实、窝藏赃款赃物行为的,比照作案者处理。

(五)伪造、涂改、转借证件或材料,或假冒身份实施欺骗行为者,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除按价赔偿经济损失外,根据损坏财物的价值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损坏价值不足1000元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损坏价值1000元(含)以上者,给予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三)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者,可比照上述情节加重处罚。

第十八条  违反学校关于学生公寓管理的有关规定,扰乱学生公寓管理秩序者,视其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一学期之内夜不归宿1次或无故晚归累计达2次以上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违规阻挠管理人员进行内务卫生、安全用电、住宿秩序等检查的给予警告处分;辱骂、侮辱和诋毁管理人员者,分别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擅自占用床位或调换房间,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私自出租、转让学生公寓(宿舍)床位,一经发现,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未经批准,擅自留宿非本宿舍成员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同学或集体财产受到损失等严重后果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若留宿人员在留宿期间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留宿者应承担相应责任。

(五)擅自进入异性宿舍或邀请异性进入宿舍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在学生公寓(宿舍)内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留宿者,视其情节及影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违反学生公寓消防、用电、用火等相关规定,除没收禁用物品外,对其进行批评教育,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因以上行为引起火警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火灾者,视造成的危害程度,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触犯法律法规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七)在学生公寓楼内焚烧物品或故意向楼下投掷物品、火种等扰乱公共秩序者,给予警告至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承担相应责任并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八)将易燃、易爆、易腐蚀及有毒物品、管制刀具、仿真枪等带入宿舍者,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九)将宠物带入学生公寓(宿舍)或在学生宿舍(公寓)喂养者,经批评教育不改,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损坏或随意挪动消防设施设备,人为损坏公物的,应照价赔偿,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十一)在学生公寓内酗酒、划拳、打麻将和进行传销、传教或宗教集会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赌博或变相赌博、酒后滋事、传播有害信息等,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十二)其他违反学生公寓管理其他规定的行为,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至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违反计算机网络等有关管理规定构成违纪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公众场合或在计算机网络上发表、发布、传播影响社会稳定、有损国家利益、学校利益和他人正当利益的不实或不当言论、文章,以及散布各种谣言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公开和传播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他人隐私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制造、传播黄色、淫秽、暴力等内容的文章、图片、录像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制造计算机病毒、利用各种黑客软件和公共互联网攻击程序等不良手段,对他人使用计算机和网络造成影响和破坏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未经同意使用他人账号、恶意欠费给学校或他人造成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记过以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六)私看他人电子邮件对他人造成精神损害、用侮辱性语言对他人进行谩骂或进行人身攻击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违反公民道德和大学生行为准则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故意损坏馆藏图书或以旧换新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侮辱、诽谤或恐吓他人,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造谣、诬陷他人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因学习成绩评定、就业、评奖、处分等原因,对有关人员寻衅报复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校纪执行公务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造成不良后果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冒用学校或他人名义,侵害学校或他人利益,给学校或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八)收看淫秽书刊、杂志、录相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涂写、书画淫秽文字、画像,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传播淫秽物品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九)接受或提供色情服务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十)有违反公民道德和大学生行为准则其他情形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以各种方式组织或参与赌博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凡用麻将、扑克及其他任何方式和手段进行赌博者,一经发现,除扣押赌具和赌资外,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组织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破坏环境卫生,扰乱学校公共场所正常秩序,视其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建筑物、公用设备上乱涂、乱写、乱画,违章张贴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损坏校园设施,破坏草坪,攀折花木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警告处分;

(三)违反校园安全管理规定,扰乱教学、科研、生产、工作秩序,扰乱课堂、学生公寓、会场、体育场地、浴池或其他公共场所秩序,故意往楼下投掷物品、火种,酗酒闹事,有上述行为之一者,根据不同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1.情节较轻,认错态度较好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情节较重,影响较坏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情节严重,影响极坏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  无故旷课者,根据下列情形分别给予处分:

(一)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6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二)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8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12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四)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16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20学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擅自离校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擅自离校5天以下(含5天)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二)擅自离校5天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  违反考试纪律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未经允许,将与考试有关的书籍、笔记、小抄等带进考场或藏匿于试卷下、课桌内及其他触手可及之处的;在课桌上或其他触手可及之处抄写与考试有关的内容;考试中交头接耳或擅自传递考试用品,经提醒不改正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翻看或抄袭书本、笔记、资料、小抄;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考试过程中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互相传递纸条或以某种方式示意、核对答案;使用存储、记载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或物品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一学年内累计2次以上因考试作弊受过处分;由他人代替考试或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携带通讯设备(如手机、隐形耳机等)进入考场未放在指定位置者;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学生有集体性作弊等其他作弊行为的,可视情节参照上述条款给予相应处分;对集体性作弊的主要组织者、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加重处分。

第二十六条  有违反学术规范行为的,按下列情形分别给予处分:

(一)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或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在课程学习、科学研究、社会调研等活动中,存在抄袭、剽窃、造假等不端行为,或课程作业、调查报告等未正式发表的成果存在抄袭、剽窃、造假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又必须给予处分的,可参照本办法相近条款给予处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中的给予某一级别“以上处分”或“以下处分”均包含该级别处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指的相关职能部门包括学生处、教务处、研究生院等学生管理部门。

第三十条  不属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其他各类学生的违纪行为参照本办法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  学校以前发布的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者,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西南林业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西南林学〔2018〕25号)同时废止。

学院地址:云南省昆明市白龙寺300号西南林业大学至善楼208室

招生考试办公室:0871-63863605

培养科:0871-63863437

学位管理办公室:0871-63863192

综合事务办公室:0871-63863276

院长信箱:swfuyjsy@163.com

西南林业大学 - 研究生院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