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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院印章使用管理规定

来源: 时间:2024-10-30 作者: 点击: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研究生院印章的管理和使用,根据《西南林业大学印章管理办法》(西南林通〔2024〕54号)要求,结合研究生院实际,制定此规定。

第二条 此办法所指印章包括:西南林业大学研究生院、西南林业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西南林业大学研究生招生办公室、西南林业大学研究生院成绩专用章、西南林业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第三条 印章由学校党政办制发,如因磨损等造成印章不能正常使用的可向党政办申请重制并将原印章送回党政办。

第四条 印章管理

(一)研究生院行政章由综合事务办公室专人保管,其他业务章由业务负责人保管。

(二)印章原则上不得带出办公场所使用,因特殊情况需在办公地点以外用印的,须由申请单位和印章持有机构各派一名工作人员监印。

第五条 印章使用

(一)印章使用遵循先审批后使用原则,谁经办谁首责,谁审批谁负责。

(二)业务管理部门负责人要切实做到认真负责、遵章守纪、秉公办事、严格审批。

(三)未经审批,严禁擅自使用印章。

(四)用印流程:

1.申请人提出用印申请。

2.业务负责人认真审查用印材料的合规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无误后在《研究生院用章登记表》审核人处签名。

3.报研究生院业务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并在《研究生院用章登记表》签名。

4.申请人在《研究生院用章登记表》上如实记录用印日期、内容摘要、经办人、审核人、审批领导、用印数等。

5.施印人员审阅用章登记表填写内容及用印材料审核签字情况后方可用印。

6.相关用印材料由业务管理科室根据工作要求留存。

(五)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拒绝用印:

1.未经规定程序审批或审批权限不当的。

2.用印材料内容不完整、不真实、不准确,存在明显瑕疵的

3.非本校人员或与本单位业务无关的。

4.在空白介绍信、证件、证书或纸张上用印的。

5.其他不符合用印情形。

第六条 因印章管理和使用不当,给学校、部门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将追究涉事人员责任。

第七条 对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使用印章的,将追究申请人责任并上报学校相关部门。

第八条 对伪造、冒用、盗用印章的,将依法追究涉事人员法律责任。

第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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