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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林学〔2024〕7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坚持将立德树人作为研究生教育管理的根本任务,充分调动研究生的学习积极性和学术创造力,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进一步提升我校高层次创新人才培养质量,根据《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及国家和云南省有关研究生奖助政策,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全日制研究生是指符合国家研究生招生规定,通过研究生入学考试或者国家承认的其他入学方式,被具有实施研究生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或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录取,在基本修业年限或者学校规定年限内,全脱产在校学习的研究生。
非全日制研究生是指符合国家研究生招生规定,通过研究生入学考试或者国家承认的其他入学方式,被具有实施研究生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或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录取,在基本修业年限或者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一般应适当延长基本修业年限)内,在从事其他职业或者社会实践的同时,采取多种方式和灵活时间安排进行非脱产学习的研究生。
第三条 本办法中所指全日制研究生、非全日制研究生的定义及对象仅针对本办法中研究生的奖学金、助学金认定。
第四条 研究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可多次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或省政府奖学金,可同时兼得学业奖学金、社会奖学金;同一学年内国家奖学金或省政府奖学金、校级优秀研究生(校级评优之一)不可同时兼得。已获得奖励的申报材料不可重复使用。
第五条 本办法中研究生奖学金的认定:对学术型研究生,评审标准应偏重考察其科研创新能力和体现创新能力的科研成果;对专业学位研究生,评审标准应偏重考察其专业实践能力和适应专业岗位的综合素质。
具体细则由各培养单位依据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章 研究生奖助项目及资金来源
第六条 研究生奖助项目分为奖励和资助两部分,包括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学业奖学金、“校级评优”、国家助学金、校级助学金、临时困难补助、“三助一辅”、社会奖助学金等。
第七条 资金来源。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资金来源为上级财政拨款。
学业奖学金、校级助学金、临时困难补助、“校级评优”“三助一辅”资金来源为学校年度安排预算资金。
社会奖助学金资金来源为社会捐赠方捐赠资金。
第三章 评审机构
第八条 研究生奖助项目实行院、校两级评审。学校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简称评审领导小组),统筹领导、组织、协调、监督、审定研究生奖助项目评审工作,裁决研究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
评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学生处,负责研究生奖助项目评审日常事务,向上级部门报送相关评审材料。
第九条 研究生培养单位成立研究生奖助项目评审委员会(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制定本单位研究生奖助项目评审细则,组织初评等工作。评审委员会由研究生培养单位主要领导任主任,成员由学科带头人、院学术委员会代表、研究生导师代表、辅导员、研究生教学秘书和研究生代表等组成。
第四章 评审基本要求与原则
第十条 申请奖助项目的研究生应具备如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参评学年无任何违法违纪情况;
(三)有良好的思想品德,严守学术道德,学业成绩和学术业绩符合项目评审条件,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综合表现良好;
(四)按学校规定报到注册,缴纳学费、住宿费,取得学籍;
(五)在学校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内的在籍在校在读研究生。
第十一条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评审委员会应结合本单位学科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评审细则和评价标准。在评审过程中坚持公开、透明,做到阳光评审。
第十二条 本办法中的业绩成果,第一完成单位须为西南林业大学,科研、论文、著作、竞赛等成果分类定级标准参照《西南林业大学成果分类定级办法(试行)》(西南林通〔2023〕28号)执行(如学校调整定级标准按新标准执行)。发表在国际顶级科技期刊(需对应成果分类定级办法明确表述为A1级及以上期刊)上的学术论文,申报研究生作者次序须排名前三,其他论文研究生须为第一作者。
第十三条 评定结果(除临时困难补助外)需经院、校两级公示,公示时间均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临时困难补助经研究生培养单位公示3个工作日。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四条 自主申请。申请各类奖助项目的研究生个人,对照申报具体条件,按照相关通知要求据实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支撑材料以备查验。
第十五条 初评与公示。评审委员会负责对本单位申报各类研究生奖助项目材料进行审核,评审委员会进行初评,确定本单位初评名单后,将本单位的评审方案、初评结果和申报材料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初评名单及相关材料提交至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六条 审定与公示(除临时困难补助外)。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提交的初评名单和材料进行审查汇总,必要时组织评审专家小组评审。评审结果由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并将通过的名单在全校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根据工作需要报备评审结果。
临时困难补助由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上报的材料及名单进行最终审定。
第十七条 研究生个人对奖助项目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研究生培养单位公示阶段向所在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调查研究并予以答复。对评审委员会答复仍有异议,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学校评审领导小组裁决结果为最终裁决。
第六章 国家奖学金与省政府奖学金
第十八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与省政府奖学金用于奖励学业成绩优秀、学术发展业绩突出、社会实践活动表现优异的研究生。
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3万元/生·年,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2万元/生·年(如国家调整奖励标准按新标准执行)。
博士研究生省政府奖学金奖励标准为2万元/生·年,硕士研究生省政府奖学金奖励标准为1万元/生·年(如云南省调整奖励标准按新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 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每学年评审1次。参评对象为我校具有中国国籍且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全脱产学习、无固定工资收入、人事档案以学生身份调入学校)研究生。当年毕业的研究生不再具备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资格。
第二十条 具体条件(满足基本条件及学习成绩的情况下,按照业绩成果优先排名):
(一)学习成绩:研究生入学后所有学年均无需要重新学习课程,学位课课程加权平均成绩≥80分(学位英语免修的成绩不计入),选修课(专业选修课、公共选修课)单科成绩为合格及以上。
(二)业绩成果(必须满足下列成果之一):
1.论文(根据文章被录用时间确定期刊等级):博士生在业界公认的国际、国内顶级或重要期刊,学校认定的权威期刊、重要期刊、梯队期刊发表论文;硕士生在中文核心及以上级别的期刊发表论文。
2.科研成果:有较高的学术价值(获省级以上或全国一级学会学术论文奖或报告奖)或应用价值(专利或新品种发明人排名前二、有应用证明和转让经费到账证明)。
3.竞赛奖励:获省级研究生学术、科技、文体、艺术、创新创业等竞赛二等奖及以上奖励,或获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学会、各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等单位主办的研究生创新实践类竞赛三等奖及以上奖励。
4.科技创新:主持校级及以上研究生科技创新基金项目。
5.社会实践:获省级及以上表彰的假期实践团队或个人。评审时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中期考核优秀者。开题报告未能一次通过者,不能参评本学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
6.学校认为有必要加入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一条 名额分配:
(一)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总名额由云南省教育厅下达。学校本着充分发挥奖学金的激励作用的宗旨,统筹校内名额分配、审定获奖名单和发放奖学金等工作。校内名额分配,依据各研究生培养单位研究生规模、培养质量以及上一学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评选情况等因素,视情况采用等额或差额评选办法。
(二)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的校内名额分配,应向国家、省部级重点(一流)学科及学校确定的优势学科倾斜。当研究生培养单位按基本条件不能推满名额时,学校收回的剩余名额,优先用于推选符合基本条件的国家、省部级重点(一流)学科及学校确定的优势学科的研究生。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原则上实行一次性发放,颁发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记入研究生学籍档案。
第七章 学业奖学金
二十三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用于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研究、勇于创新、积极进取,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二十四条 学业奖学金每学年评选1次。奖励对象为具有中国国籍且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博士、硕士研究生(全脱产学习、无固定工资收入、人事档案以学生身份调入学校)。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等级、标准及比例:
类别 | 年级 | 等级 | 标准(元/年) | 最高比例 |
博士 | 一年级 | / | 8000 | 100% |
二~四年级 | 一等 | 10000 | 20% | |
二等 | 8000 | 70% | ||
硕士 | 一年级 | 一等 | 8000 | X(推免生、第一志愿考生) |
二等 | 6000 | 100%—X(推免生、第一志愿考生) | ||
二、三年级 | 一等 | 8000 | 20% | |
二等 | 6000 | 70% |
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学业奖学金发放标准和比例。
第二十六条 具体条件:
(一)一年级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符合参评条件的享受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硕士研究生:推免生、第一志愿报考且被我校录取的享受一等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其他录取形式的享受二等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二)二年级研究生。二年级研究生申报学业奖学金主要根据学习成绩进行评定,参评学年(时间界定)为上一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学习成绩:学位课课程加权平均成绩≥75分,学位课(专业学位课、公共学位课)、选修课(专业选修课、公共选修课)单科成绩为合格及以上。
(三)三、四年级研究生。三、四年级研究生申报学业奖学金要求有代表性研究成果、积极参与社会实践等,至少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方可参评:
1.论文:博士生在业界公认的国际、国内顶级或重要期刊,学校认定的权威期刊、重要期刊、梯队期刊发表论文;硕士生发表符合学位授予要求的学术论文;
2.科研成果:科研成果具有学术价值(如:参加省二级学会及以上学术会议交流)或应用价值(如:新品种、专利发明人等,排名前四);
3.竞赛奖励:获校级及以上学术、科技、文体、艺术、创新创业竞赛奖励;
4.科技创新:主持或参与校级及以上面向大学生或研究生的科技创新基金项目;
5.社会实践:主持或参加校级及以上研究生假期专业实践、大学生“三下乡”活动项目,或获校级及以上社会实践表彰的团队或个人。
第二十七条 名额分配:
学校统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名额分配、评审和发放工作。学业奖学金名额由学校根据各研究生培养单位研究生规模、培养质量以及上一学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执行情况将指标如数分配到各研究生培养单位。
第二十八条 参评学年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具备学业奖学金参评资格:
(一)有经查证属实的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
(二)在提交的申请资料中,提供不实信息或隐瞒不利信息;
(三)不按学校规定时间进行学籍注册、缴纳学费及住宿费;
(四)学生个人已知悉或应当知悉而未按时申请的;
(五)因各种原因取消入学资格;
(六)学籍处于保留入学资格或保留学籍状态;
(七)学校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出现下列情况者,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发放将作出相应调整:
(一)研究生申请退学时停止发放学业奖学金,停止发放的时间为从资助部门签字时间起的次月开始计算;每学年按10个月计算(2月与8月不计算在内),退回剩余月份学业奖学金。
(二)研究生申请休学时,休学时间超过一学期或因休学需要延长在校就读年限的,如在休学前,已实际领取该学年学业奖学金的,复学后不再补发;如实际未领取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复学后由学生提出申请按正常学制发放。
休学时间不超过一学期或休学并不需要延长在校就读年限的,视作正常在校学生,正常参评学业奖学金。
若休学前未实际领取该学年学业奖学金,但在复学期间学校学业奖学金发放标准、参评条件等与休学学年有变化,则按照新规定执行(包含培养单位制定的参评细则)。
(三)研究生学费及住宿费存在欠费时,学校将优先用于抵交学费及住宿费。
第三十条 研究生在实际领取学业奖学金后该学年内受到学校纪律处分的(警告及以上),如属于该学年毕业生,则需退回该学年学业奖学金。如属于该学年非毕业生且不用办理离校手续的,可不退回该学年学业奖学金,但取消下一学年学业奖学金评选资格;需办理离校手续的,则需要退回该学年学业奖学金。
一次纪律处分只影响一学年学业奖学金评选。
第八章 助学金
第三十一条 研究生助学金项目分为国家助学金和校级助学金。
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为具有中国国籍且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我校在读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者、有单位购买社会保险者除外)。
校级助学金资助对象为具有中国国籍且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我校在校跟读非全日制一年级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者、有单位购买社会保险者除外)。
第三十二条 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博士研究生13000元/生·年,硕士研究生6000元/生·年(如国家、云南省调整标准按新标准执行)。
校级助学金资助标准为2000元/生·学期,每学期评审一次,原则上按每学期一次性发放(如学校调整奖励标准按新标准执行)。
第三十三条 全日制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按基本修业年限发放,超过基本修业年限的不再享受助学金,提前毕业研究生的助学金发放到毕业时止。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者,研究生助学金的发放作出相应调整。停发的助学金不再补发。
(一)在学制期限内,办理休学手续的全日制研究生,自休学次月停发助学金,复学后按照基本修业年限由学生提出恢复发放申请;非全日制一年级研究生办理休学的,自休学次月停发助学金,每学期按5个月计算,退回剩余月份助学金,复学后按照申请条件由学生提出恢复发放申请;办理保留入学的研究生,待其恢复入学取得学籍后再提出发放申请。
(二)已办理退学手续的研究生,停止发放的时间为从资助部门签字时间起的次月开始计算;每学期按5个月计算,退回剩余月份助学金。
(三)研究生公派出国,注销学籍者取消助学金;保留学籍者暂停助学金发放。研究生按期回国恢复学籍后,由学生提出发放助学金申请,不按期回国者取消其助学金。
(四)学习形式由在校跟读转为集中授课的非全日制研究生,自办理手续后次月停止发放其校级助学金,停止发放的时间为从相关部门签字时间起的次月开始计算;每学期按5个月计算,退回剩余月份校级助学金。
第九章 临时困难补助
第三十五条 研究生临时困难补助用于资助在基本修业年限内突发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非全日制(在校跟读)研究生。资助标准为不超过2000元/生·次。
第三十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研究生临时困难补助:
(一)本人或家庭直系亲属发生重大变故(罹患重大疾病、身/病故)造成家庭经济困难,严重影响学业;
(二)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震、洪灾等)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
(三)学校认定的其他特殊原因引起的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
第十章 社会奖助学金
第三十七条 社会奖助学金资助范围、名额及标准按照相关办法或协议约定执行。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中的“校级评优”“三助一辅”的评定按照学校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因休学、参军入伍的复学后按本办法执行。《西南林业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修订)》(西南林〔2019〕4号)、《西南林业大学研究生省政府奖学金管理办法(修订)》(西南林〔2019〕3号)、《西南林业大学全日制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西南林〔2019〕5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如遇上级政策发生变化引致本办法与上级政策规定不一致时,以上级政策规定为准。